工信部發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征
工信部政策與法規司近日發布關于征求對《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為了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活動,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了《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12日(下周五)。
該文件所稱民用無人機, 是指“動力驅動 , 同時具備高度和水平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不包括航空模型”,詳細內容見《征求意見稿》全文:
征求意見稿
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 了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活動 , 維護國家 安 全、公共安全 、飛行安全 ,促進民用無人機產 業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活動 ,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行業管理。
各省 、 自治 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行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 定義】 本規定所稱民用無人機 ,是指動力驅動 , 同時具備高度和水平位 置保持飛行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不包括航空模型 。
第五條 【產品分類】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 、輕型 、小型 、 中型、大型五種類型 。
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于 0.25千克 ,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最高不超過 50 米 、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40千米/每小時的無人機 。
輕型無人機,是指同 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 4 千克 ,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7 千克 ,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100 千米/小 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的 無人機 ,但不包括微型無人機 。
小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 15 千 克或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25 千克的無人機 ,但不包括微型 、 輕型無人機 。
中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 重 量超過 25 千 克不超過 150千克 ,且空機重量超過 15 千克的無人機 。
大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 150 千克的無人機。
第六條 【 一機一碼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 民用無人機唯一產 品識別碼相關標準和管 理規定 ,編制產品識別碼 ,并寫入無人機不可 擦除的 芯片存儲區。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用于境內使用的微型 、輕型、小型無人機 ,應當具備在飛行過程中通過無線局域網 、藍牙等方式自動廣播產品識別碼信息等功能 。
第七條 【 電子圍欄】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用于境內使用的無人機 ,應當在無人機產品中設置電子圍欄 ,使其具備飛行區域限制及警示功能,滿足空域管理相關要求 。
第八條 【 應急處置 】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 ,應當具備應 急處置功能 ,能夠在鏈路丟失 、 動力不足等情況下 ,向操控人員告警,并采取自動返航 、著陸等應急處置措施 ,減少對人員及建筑物的傷害 。
第九條 【 設備進網許可 】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能夠接入境內公用電信 網的民用無人機 ,所采用的相關電信設備應當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十條 【 頻率使用 】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用于境內使用的無人機 ,應 當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及民用無人機頻率使用管理等相關規定 。
第十一條 【 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用于境內使用 的無人機,相關系統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
第十二條 【信息服務安全】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不得在其提供的信息技術產品中設置惡意程序 ,不得發布或者傳輸含有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發現其提供的信息技術產品存在安全缺陷 、漏洞等風險時 ,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三條 【 技術防護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標準做好產品抗干擾防護,防止民用無人機鏈路遭到非授權訪問 。
第十四條 【產品檢測】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在微型 、輕型、小型無人機產品投放市場前 ,自行完成產品質量合格檢測 ?不得將不合格產品投放市場。中型和大型無人機 ,應當納入適航管理 。
第十五條 【風險警示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操作系統軟件中提 示 守法運行要求 ,在機體標注產品類別 、產品識別碼等信息 。
第十六條 【信息登記】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在無人機產品投放市場前 ,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產品識別碼等關鍵信息 。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軍民航飛行管制部門 、公安機關建立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機 制。
第十七條 【企業自查及行業監督】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其產品存在質量 、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相關產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 改進,并向所在地的省 、 自治區、 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無線電管 理機構 、 電信管理部門報告。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無線電管理機構 、 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的監督檢 查 ,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第十八條 【 罰則 】 民用無人機 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 ,由 相關 部門依據有關 法律法 規進行處罰 。
第十九條【 生效日期 】 本規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
來源:工信部文件